问题 | 济宁律师转所流程? |
释义 | 执业律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经转入所、转出所同意,可以申请转所执业: (1)聘用合同期满且在转出所执业满1年; (2)作为合伙人或合作人成立新的律师事务所; (3)作为合伙人加入转入所的; (4)转出所被注销的。 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办结、送达。 根据相关规定和程序,律师跨地区变更执业机构的,首先向拟变更后的执业机构所在地司法厅提交执业档案调档申请,执业档案调档完成后即可提交转所材料办理转所手续。 师跨市转所指执业律师由本市转出到本省其他行政区域执业的情形或执业律师由本省其他行政区域转入本市执业的情形。合伙人申请跨市转所的,应先办理退伙登记手续;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的派驻律师申请跨市转所的,应先办理撤回派驻登记手续。 首先要向当地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相关材料如下:与原来部门提出的解除关系的证明和复印件;以及与新的部门订立的合同原件和复印件;能够证明申请人工作经历的证明;以及律师本人的近期的二寸、蓝色、正面、免冠、穿律师袍照片一张,就可以进行办理了。 法律依据: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四)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 受理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及提交的材料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对准予变更的,由审核机关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对不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有关审查、核准、换证的程序和期限,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准予变更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前,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上交原审核颁证机关。 律师跨设区的市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和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应当交接该律师执业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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