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虽然各省的管理方法和要求有所不同,但是根据《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原则性要求来看,大致的程序是没有变化的,整体上为:1、由欲转入的律师事务所向转入地的司法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调档申请2、由转入地的省级司法行政管理机关出具调档函函至转出地的同级司法行政管理机关3、要求转出所出具三清证明及地方司法行政主管机关的无违纪、未处理玩相关事宜等证明,同时收回转出地的律师执业证4、核准无误后把档案调与申请地同级司法行政管理机关5、转入地省级司法行政管理机关收到该律师档案后告知转入所的直接管辖的司法行政管理机关(省级所直接告知该辖下所)通知转入所办理该转入律师的执业手续6、转入所按照新办证程序办理该律师执业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十二条 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是指:律师承办业务不受地域限制;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可以到其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市、县以上的地区履行职责;不应理解为注册地不受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