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6868个人帐户不得提取现金,不得透支,超支不补,节余滚存使用。从业人员、 退休 人员死亡时,其个人帐户的资金余额可以 继承 。68 第二十三条6868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条例规定为其从业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增加个人帐户资金。68第二十四条6868 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应当为从业人员和退休人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档案,发给基本医疗保险证件。68 第二十五6868条迁离本省或者在本省内流动的,个人帐户的资金余额可以转移使用;无法转移的,应当退还本人。划入统筹基金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归原统筹单位全体参保人员所有,不予转移,也不退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