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因出差、经商、务工、上学等原因需到外省的人员,体温正常没发烧,14天内没到过重点疫区省市和国家的,无需提供任何证明。不过,如目的地省要求提供居住地出具的健康申报证明的,可向其居住地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报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