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到国税局办理增值税发票增版需要什么资料 |
释义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相关规定,国税局办理增值税发票增量所需资料: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业务量增大,原核定的专用发票购票量无法满足业务需要的可随时申请办理.需报送的资料: 1、《增值税专用发票(每月)限购数量申请表》(1份); 2、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营业执照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对偶然大宗业务申请临时提高最高开票限额的,还需提供有关的货物购销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有关具体操作程序方面的事宜请咨询主管局或税官。 一、发票被稽查局查到, 情况说明怎么写 公司开发票办理手续手续:一、纳税人到主管国税机关领取并填写《代开发票申请表》1份,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1)申请代开发票人(或经办人)的合法身份证件(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需报送的资料(1)付款方(或接收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或购销合同;对个人小额销售货物和劳务(在1000元以下)只需提供身份证明。三。到税务开票窗口缴纳税款应纳增值税税额=开票金额/(1+3%)*3%四、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的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二、海关增值税发票抵扣期限 现在没有时间限制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第一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关于的解读》第一条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再需要在360日内认证确认等,已经超期的,也可以自2020年3月1日后,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等期限,但符合相关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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