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行为属于违法发包 |
释义 | (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的; (三)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包括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核准的; (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六)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的; (七)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发包行为。 一、发包人能否将工程发包给个人 我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且根据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个人不符合企业资质的主体条件,无法申领取得建设工程施工所需的资质,因此,住建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规定,发包人把工程发包给个人或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做法,均属于违法发包行为。 作为发包人,如果将工程发包给个人,除了可能会遭受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外,还可能面临以下几点民事责任风险: 第一,个人承包者雇佣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违法发包人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个人承包经营者违反劳动合同法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违法发包人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个人承包者欠付工程款,违法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因此,发包人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并对其资质条件严格审查,同时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监督和管理。 二、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责任 (1)做好施工前的一切准备工作,确保建设承包单位准时进入施工现场。《合同法》规定,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要求停工、窝工损失赔偿。 (2)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质量的材料、设备,因提供的材料质量存在瑕疵和提供的设备不符合要求而延误工期,造成质量责任的,应承担责任。 (3)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检查。《合同法》规定,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行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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