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消防安全知识有哪些 |
释义 | 1、父母、师长要教育儿童养成不玩火的好习惯。任何单位不得组织未成年人扑救火灾。 2、切莫乱扔烟头和火种。 3、室内装修装饰不宜采用易燃可燃材料。 4、消火栓关系公共安全,切勿损坏、圈占或埋压。 5、爱护消防器材,掌握常用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6、切勿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7、进入公共场所要注意观察消防标志,记住疏散方向。 8、在任何情况下都要保持疏散通道畅通。 9、任何人发现危及公共消防安全的行为,都可向公安消防部门或值勤公安人员举报。 10、生活用火要特别小心,火源附近不要放置可燃、易燃物品。 11、发现煤气泄漏,速关阀门,打开门窗,切勿触动电器开关和使用明火。 12、电器线路破旧老化要及时修理更换。 13、电路保险丝(片)熔断,切勿用铜线铁线代替。 14、不能超负荷用电。 15、发现火灾速打报警电话119,消防队救火不收费。 16、了解火场情况的人,应及时将火场内被围人员及易燃易爆物品情况告诉消防人员。 17、火灾袭来时要迅速疏散逃生,不要贪恋财物。 18、必须穿过浓烟逃生时,应尽量用浸湿的衣物被裹身体,捂住口鼻,贴近地面。 19、身上着火,可就地打滚,或用厚重衣物覆盖压灭火苗。 20、大火封门无法逃生时,可用浸湿的被褥、衣物等堵塞门缝、泼水降温,呼救待援。 一、什么是消防责任事故罪 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负有防火安全职责的单位负责人员,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的行为。根据《消防法》的规定,对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消防监督机构有权责令限期改正,如果有关单位或者人员,经消防监督机构提出的改正通知后,仍拒不执行,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就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消防责任事故罪如何认定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消防监督制度和公共安全。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且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的行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而造成严重后果,是这种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 1、所谓违反消防管理法规,是指违反了我国《消防条例》、《消防条例实施细则》、《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等。 2、经消防监督管理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如行为人只是违反了消防管理法规,但没有接到过消防监督机构采取改正措施的通知,则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也不构成本罪。消防监督机构,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的专门负责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机构。 3、违反消防管理法规与严重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严重后果是由于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行为引起的。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没有因果联系,则不构成本罪。 严重后果,通常是指造成了人身伤亡、死亡或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后果特别严重,一般是指造成多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的巨大损失。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和有关规定,所谓重大伤亡事故,一般是指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所谓严重后果,既包括重大人身伤亡,也包括重大的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一般掌握在五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虽不足上述规定的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失的,也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行为人既包括自然人,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也包括单位。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这里所说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而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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