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财产权利包括哪些 财产权包括物权与债权两大类。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权利,物也包括某些权利。包括地上权、地役权(从前还有永佃权与典权),都存在于土地(不动产)之上;后者包括抵押权、质权(质押权)、留置权,存在于动产、不动产与某些权利之上。此外还有矿业权、渔业权等。 债权是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而得到生活上的利益的权利;债权有一些附属的权利。例如因合同而发生的债权的主要内容是债权人的给付请求权,但债权人还享有一些其他权利,如 合同解除 权、终止权、撤销权、选择权等。有学者将这些权利集合名为“财产的形成权”,作为与物权债权并行的一类。不过这些都不是独立存在的,不宜将之另为一类。债权也可以包括一些由其转化形成的权利,如 损害赔偿 请求权。 二、个人财产包括哪些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个人财产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合法收入。合法收入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用自己的劳动或其他方法所取得的收入。如工资、奖金、稿费、利息、入股分红、接受赠送等。 2、房屋。主要指公民用于生活居住的房屋。 3、储藏。储蓄是指公民存入银行或信用社的货币。对公民的储蓄除司法机关办案需要可依法查询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查询。银行和信用社有保密的职责。 4、生活用品。如衣服、粮食、餐具、交通工具等。 5、文物。如书法、绘画、陶瓷、古籍等具有一定价值的物品。 6、图书资料。如各种书籍、报刊、图表等。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如拖拉机、机床等。 三、财产代管人的纳税责任有哪些 民法典第四十三条: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税法中也有相应的条款,例如房产税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民法典在总则中规定了财产代管人在特殊情形下的赔偿责任,《房产税暂行条例》中也有精神实质类同的细化性规定,规定了特殊情形下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将承担缴纳税款的责任。如果说,民法的规定为市民社会和日常生活中的私人之间的财产权确认提供了基础性规范,那么税法的规定则定纷止争地解决了政府与私人之间的财产权最终归属。财产权利包括主要包括物权和债券两大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