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简述物权的排他效力 |
释义 | 物权的排他效力含义,具体如下: 1、物权排他效力是指同一标的物上,不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同时存在; 2、已存在的物权,具有排斥互不相容物权再行成立的效力。 物权的排他效力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1、同一标的物上,已有所有权存在的,不得再成立所有权。 2、同一标的物上不得有两个以上都以占有为内容的他物权存在。例如,同一标的物之上只能成立一个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不得同时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过,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一般可以同时并存于同一标的物上。用益物权一般是不动产物权,故其与担保物权的冲突只能发生在不动产之上,而以不动产为标的物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一般都不以占有为内容。 3、物权的排他效力有强弱之分,所有权最强,同一标的物上决不允许有多个所有权存在。其次是以占有为内容的他物权,如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同一标的物上不能有多个以占有为内容的他物权存在。排他效力最弱的是不以占有标的物为内容的他物权,如地役权、抵押权等,但不允许有相同内容的物权在同一物上同时存在,至于同种类的物权则不在此限。如在同一不动产上可设定数个抵押权,但因其优先顺序不同,所支配的交换价值的范围不同,故并不属于相同内容的数个抵押权同时并存的情形。 综上所述,物权的排他效力仅排除在同一物上设立与已存在的物权内容相抵触的另一物权,如果物权内容相互之间不发生抵触,法律则允许其设立。在一物有多权存在并发生权利利益冲突时,由物权的优先效力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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