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 |
释义 | 一、未达到退休年龄,与原国有企业解除关系,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从当地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开始,按照城镇个体劳动者的保险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统筹结合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 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以按照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缴纳从当地缴费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利息,原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到2011年底,已有34名灵活就业人员(包括2名超龄人员)符合参保条件,进入人力资源市场按个人身份办理养老保险手续。使原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能够及时缴纳养老保险。使他们解决后顾之忧,使他们达到老有所养、病有所依。第三,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体劳动者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从1999年10月起申请补偿。这项政策是2011年政府出台的阶段性特殊政策。如果有时间要求,请在2011年12月底前处理,过期不再处理。从2012年1月起,中国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假如你抓住了这个机会,给你带来了好处,一是向前补缴11年的养老保险费,缴费少,11年共补缴19000元左右;二是缴费年限多了11年,相当于过去说的多了11年的工龄;三是多了11年的缴费年限,到了符合退休条件的时候,养老金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你算算这是一个很划算的经济账,不要再犹豫了,请抓紧到社保分局办理参保补费手续。 4、个体劳动者和灵活就业人员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在2011年底前缴纳2011年6月前的历史欠费,不征收滞纳金。年底前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从2012年1月1日起,按规定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年底前不收滞纳金,2012年收滞纳金。 五、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政府的优惠政策比党政发[2009]11号多,适用于2010年2月颁布的《自治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如果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不仅可以享受养老保险补贴,还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已经享受下岗人员优惠政策和就业困难人员优惠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此政策。各地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的优惠政策不同,被保险人可以根据养老保险所在地进行咨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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