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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再审和重新审理的区别
释义
    1、再审是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属错误的判决或裁定。重审是对原审判决的重新审理,可能发生在二审阶段,也可能发生在再审阶段。2、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一、刑事再审开庭吗
    刑事诉讼启动再审程序的,应当开庭审理。再审程序的启动是因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有法律规定的错误,程序启动后,应当开庭审理的,不开庭审理就不能查明真相,就不能给予一个公证的判决,因而再审程序是应当开庭审理,并且人民检察院还应当派员出席法庭,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
    二、申请再审后还可以上诉吗
    如果是一审申请再审的案子可以再上诉,如果二审再审的案件就不可以上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审判决、裁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
    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三、《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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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1 13:1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