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否则由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主要出资人,在注册新用人单位前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资金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且责令限期足额拨付所拖欠的资金。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