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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标的物一般是怎么意思?
释义
    合同标的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合同当事人共同指向的对象,没有标的,合同不能成立。合同标的包括有形财产、无形财产、劳务和工作成果等多种形式,但必须清晰明确,以界定权利义务。买卖合同的目的是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可以是动产或不动产,但不是无限制的。
    法律分析
    合同标的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没有标的,合同不能成立。标的条款必须清楚地写明标的名称,以使标的特定化,从而能够界定权利义务。
    买卖合同的目的是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这里的标的物是出卖人应支付并移转所有权给买受人的物。尽管当事人可用于买卖的物可为动产或不动产,也不限于现存的物,但可以作为买卖合同标的物的物也不是无限制的。
    合同标的有多种形式,主要如下:
    (一)有形的财产,即只要具有价值在生产生活当中流通的物品,比如水果店所销售的苹果,手机店出售的一部手机,或某开发商销售的楼房。
    (二)无形的财产,相对于第一种标的,第二种标的是看不见、摸不着的,比如生活中,我们所购买的期权或股票,它们也属于有价值的财产,但并不是市场当中流通的实物,或者是他人智力成果,这些也都非物品,但它们都具有可交易的价值。
    (三)劳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看中的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服务给用人单位提供的价值,其中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服务也是具有一定价值的,或者是居间商提供的居间服务,现在商品房买卖现象屡见不鲜,各种房屋中介通过居间服务的形式为他人勾选房屋,买房者向中介支付相应的报酬,其中中介提供的服务也属于标的的一种。
    (四)工作成果,甲方和乙方签订合同,要求乙方为甲方制作某一件工艺品或承接某一个项目工作,此时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就是承揽工作,其中乙方的工作成果也属于标的的一种。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该内容由 谷艳艳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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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5:2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