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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青少年犯罪的量刑标准
释义
    我国在对青少年犯罪的刑罚处罚上的态度是从宽处理,只在一些特别严重的案件中才会采取刑罚措施。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一、青少年犯罪不判刑的情况
    1、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有实施以上所述的那种行为时才构成犯罪,其它行为均不予刑事处罚,检察院也可酌定不起诉。但要责令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此外,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实施八种行为之外的其它罪名时,仍然以行为所触犯的罪名定罪处罚。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或不认为是犯罪。
    3、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被胁迫、诱骗参与犯罪,被教唆犯罪,或者属于犯罪预备、中止、未遂,情节一般的,可以免除处罚或者不认为是犯罪。
    二、青少年犯罪的措施
    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扼制青少年的违法犯罪,需要全社会参与,形成整体合力。
    1.家庭措施。家庭是青少年生长发育的第一课堂,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任教师。在孩子成长过程中,父母应当在日常生活中遵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注重思想品德的修养,给青少年创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条件,树立良好的榜样。对孩子在成长过程中出现的行为差错,要从正面引导、启发、教育、纠正。克服简单、粗暴、放任等教育方法,用爱心来启迪孩子的心灵,真正担负起教育下一代的伟大使命,为社会培养出有用的人才。
    2.学校措施。学校作为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重要场所,不仅要始终坚持科教兴国的战略,更要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并从以下三方面切实加强青少年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品德教育、纪律教育:一要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教师是学校各项教育的具体实施者,要教育培养出一代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青少年学生,必须建立起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二要加强学校秩序的管理。学校有个好的管理秩序,学生学习生活就有保障,教育任务就能顺利完成,学生就没有机会逃学、辍学,从而有效的预防和控制青少年犯罪。三要加强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活动。学校要把加强对青少年的遵纪守法,预防犯罪的教育与学生的道德品质和思想政治素质教育有机结合,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和自律意识。
    3.社会措施。预防青少年犯罪,不仅与家庭、学校有关,还与社会有关,因此全社会要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制教育,采取有效措施,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一要积极开展对青少年的法律保护,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近几年来,《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颁布实施,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提供了良好的法制环境,各地要通过开展各种法制宣传,使两法真正落到实处。同时建立一批未成年援助联络中心,切实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二要积极发挥社会基层组织的管理功能。基层组织群治群防,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多年来积累的一种独特成功经验和机制。因此,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开展社会综合治理,防患于未然,超前疏导,对青少年的不良思想苗头和劣迹行为积极调处帮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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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9:5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