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构成未及时支付工资报酬的情形。用人单位规定每月8日为发薪日,但本月20日才发薪,延迟了12日,一般不构成法律上的为及敏尘时支付工资的情形。法律上的未及时支付工资,并非按时支付,是指用人单位带有主管恶意拖欠工资的行为,不包括: 1、因为不可抗力因素; 2、因为经桥则禅营困难经与工会协商暂时延期; 3、因为资金周转困难不超过下月支付的短时间延迟支付,且向职工说明情况的。盯毕现用人单位一直按期支付,仅本月延迟12日,当属无恶意,且资金周转遇到临时困难,即使未向职工说明情况,也只是轻微过错,并不构成法律上的未及时支付工资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则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