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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证券交易中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释义
    我国《证券法》禁止内幕交易,规定了知情人及非法获取内幕信息者不得利用该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知情人包括发行人高层、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职务人员、监管机构人员等。
    法律分析
    我国《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规定了,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其中,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主要包括: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拓展延伸
    证券交易中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法律责任与处罚措施
    证券交易中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法律责任与处罚措施是保护市场公平和投资者利益的重要环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内幕信息知情人指的是在某一特定证券交易中获得未公开信息的人员。他们承担着特殊的法律责任。一旦被发现违反内幕交易禁令,他们可能面临严厉的处罚,包括罚款、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等。此外,相关监管机构还可能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如吊销证券交易许可证、禁止从事相关行业等。这些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的实施,有助于维护证券市场的公正、透明和稳定,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结语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法律责任与处罚措施是保护市场公平和投资者利益的重要环节。一旦违反内幕交易禁令,他们可能面临罚款、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等严厉处罚。监管机构还可能采取吊销证券交易许可证、禁止从事相关行业等行政监管措施。这些措施有助于维护证券市场的公正、透明和稳定,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八十七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场所应当对其组织交易的证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七十八条 发行人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证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三节 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五十三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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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5 11:3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