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两人未进行性生活,能否离婚? |
释义 | 无性婚姻可以通过诉讼离婚。根据《民法典》规定,配偶权的核心是性权利,缺乏性生活可以视为精神虐待或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意见规定,一方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生理缺陷或其他无法治愈的原因导致无法发生性行为,可以判决离婚。在无性婚姻诉讼中,需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并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建议申请不公开审理以保护隐私。 法律分析 一、无性婚姻是否可以起诉离婚 可以起诉离婚。 《民法典》(2021.1.1生效)规定夫妻之间互相享有配偶权,配偶权的核心是性权利,这种权利义务的实现需要双方同时履行和协调配合,而且配合双方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缺一不可。配偶权派生的同居权是婚后男女一方都享有与对方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于同一住所的权利,另一方有与对方同居的义务,包括夫妻间的性生活、共同寝食和相互扶助等权利。一方没有任何理由拒绝尽夫妻间义务,甚至可以看成是一种精神虐待或家庭暴力。因此,无性婚姻是可以通过诉讼离婚的。 目前审判中主要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意见》来处理该类问题。该意见规定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一方以此为由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从而判决准予离婚。而判决离婚前提是主张离婚一方要能举出完整的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二、无性婚姻诉讼应注意哪些 无性婚姻的诉讼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1、注意收集无性婚姻的有关证据。夫妻一方有生理上或精神上的疾病导致不能发生性行为的,首先应当积极治疗。在治疗无效的情形下另一方应保存好相关治疗病历。以防诉讼中发生举证困难。如果没有相关证据证实,在对方否认没有夫妻生活的情形时,负责举证一方将很难得到有力的证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2、无性婚姻诉讼涉及到当事人的个人隐私。无性婚姻诉讼一般会涉及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患有不能发生性行为的生理疾病或精神疾病,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有不正常的男女关系,及一些当事人有同性恋等个人绝密隐私。如公开审理势必会将这些隐私公之于众。建议当事人及其授权的代理律师在开庭审理前申请不公开如审理。 结语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之间的配偶权核心是性权利,无性婚姻缺乏性生活履行夫妻义务,可被视为夫妻感情破裂的一种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意见,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生理缺陷或其他无法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情况下,可通过诉讼离婚。在无性婚姻诉讼中,应注意收集相关证据以证明无性婚姻的存在,并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建议在开庭审理前申请不公开审理,以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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