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有两类: 即:法院依法适用和当事人合意,并经法院审查同意后适用。 (二)适用简易程序对案件审级有严格限定,且对案情有严格要求。 在我国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限于一审简单民事案件。所谓简单民事案件是指基层法院和其派出法庭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 1.事实清楚:是指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予以证明。 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对于权利的享有者是谁和享有什么权利、义务的承担者是谁和承担什么义务,比较明确。 3.争议不大:指当事人对诉讼请求、事实和证据没有大的争议。 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简单民事案件。(小额诉讼程序) 一、劳动仲裁简易程序的规定 1、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2、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 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3、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4、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5、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6、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7、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