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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是谁
释义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1、凡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出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免征范围有哪些?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但如果是对外出租、经营用则还是要交土地使用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经营用地则不免。
    4、市政街闭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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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6:4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