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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权申报可以有哪些方式
释义
    债权申报可以有下列方式:自主申报、委托代理人进行申报;由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或者共同申报等。申报债权时,需要债权人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一、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条件有哪些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召开。
    公司资不抵债的,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的。人民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是需要作出裁决的,如果准予破产的,是需要公司组织债权人会议,来行使相关的职责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债权人会议,是在法院指导和监督下,表达全体债权人意志,代表债权人整体利益而参与破产程序的机构。债权人会议是协调各债权人之间利益,维护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的临时性机构,同时,又是全体债权人对有关破产事项行使决议权和监督权的组织形式。
    二、债权人逾期申报债权是否可以重新申报
    在企业破产申报债权中,债权人逾期申报债权的,不可以重新申报,但是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第五十六条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三、破产未到期债权可以在破产的时候要求清偿吗
    破产未到期的债权可以在破产的时候要求清偿,如果债权未到期在进入破产程序的时候视为到期,债权人可以在法院确定的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需要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以及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供相应的证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第四十七条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第四十九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第五十条
    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第五十一条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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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1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