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留置抵押质押受偿顺序? |
释义 | 抵押质押留置的顺序为,先是留置权,然后是登记的抵押权,之后是质押权最后才是未经登记的抵押权,留置权一律优先于抵押权、质押权受偿。 《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9条第二款规定,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一、抵押特征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担保法》第38条;"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2、抵押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担保法》第33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抵押作用 1、抵押是借款合同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存在抵押品时,银行的放款的安全性将提高,但同时借款者的成本也会增加,正因为这样,借款者愿意向银行支付的利息也会较低,对银行来说其收益未必增加。 2、抵押当出现违约时,赋予贷款人依法没收特定的企业资产的权利,被广泛用来减少与借贷相关的激励问题(即在拖欠发生时使放款者可以获得特定资产).。抵押物,指提供担保的财产。抵押合同,指受益的债权人与抵押人之间所订立的,确认相互之间抵押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3、抵押也可用于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中的信用风险管理,通常的抵押条款都要明确在特定账户内必须维持的最低金额。实际上,期货市场的保证金要求就类似抵押,柜台交易的衍生工具经常使用现金或高流动性、低风险证券作为抵押。 4、一般来说,欠更大金额方要求提供抵押品。如果和约对A为正值、对B为负值,而B欠A更多,则B要提供一定抵押。随着市值变化,需要维持的抵押金额随市值上升而上升、随市值下降而下降。在某一时点,如果市值由正变负,要求提供抵押的一方会发生变化,这会解除原来提供抵押一方的抵押要求。 5、抵押金额的确定可以基于和约市值水平,也可以基于信用评级,市值或信用评级变化使所需抵押发生变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限届满; (二)对债权的确定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要求自最高额抵押设立之日起满两年后确定债权的; (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4)抵押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抵押财产已被查封、扣押; (5)债务人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解散; (六)法律规定的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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