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阅卷权是律师辩护权的重要内容,是指律师有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权利,它是律师辩护防御的基础。 《刑诉法》第40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应当认为只要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包括证据材料以及到案经过、逮捕决定书、技术侦查批准书、立案登记表、情况说明、指定管辖通知书等记载整个诉讼过程、证明管辖合法性和取证合法性的材料,辩护律师都可以查阅、摘抄、复制。 审讯同步录音录像是证明侦查机关取证合法性的证据,也是对嫌疑人供述的一种记载。 2013年最高院刑二庭《关于辩护律师能否复制侦查机关讯问录像问题的批复》指出,侦查过程中的同步录音录像属于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讯问笔录的视听资料载体,对于案件的作用不是证明案件事实本身,而是证明讯问过程的合法性。这一批复对审讯同步录音录像的性质进行了明确。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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