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客观: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法律主观: 工程分包的分类主要划分为两类,分别是一般分包和指定分包。一般分包:承包商将自己承担的一部分工程在征得监理的同意后,转包给别的施工单位。指定分包:由业主或监理工程师选择的分包单位,在总包单位同意下并与总包单位签订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