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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兄弟之间是否有互相抚养的义务?
释义
    亲兄弟之间不存在抚养的义务,而是扶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父母已故或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义务。抚养义务不可放弃,父母无论在婚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后都必须履行抚养义务,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抚养义务包括提供生活、医疗、教育等必要费用,并在思想、品德、学业等方面培养子女。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义务。
    法律分析
    一、亲兄弟之间彼此存在抚养的义务吗
    亲兄弟之间彼此不存在抚养的义务,兄弟之间一般是扶养义务而非抚养义务。一般情况下,兄弟姐妹应由他们的父母抚养。但在特定条件和特定情况下,兄、姐与弟、妹之间会产生有条件的扶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二、抚养义务可以放弃吗
    抚养义务不可以放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一种法定的强制性义务,无论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在离婚之后,父母都要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不履行的,将会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三、抚养义务的内容有什么
    父母双方有无条件对未成年子女尽到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即负担子女的生活、医疗、教育等必要费用,在生活上照管子女,同时在思想、品德、学业等方面对子女的培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夫妻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权利义务平等】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结语
    亲兄弟之间一般不存在抚养的义务,而是扶养的义务。然而,在特定条件下,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抚养义务是一种法定的强制性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无法放弃。父母应负担子女的生活、医疗、教育等必要费用,并在思想、品德、学业等方面对子女进行培养。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二十一条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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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4 6:4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