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事业单位特有的收入按来源分为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其他收入和基本建设拨款收入等。具体如下: 1、财政补助收入,即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各类事业经费; 2、上级补助收入,即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拨入的非财政补助资金; 3、拨入专款,即财政部门、上级单位或其他单位拨入的指定用途的并需要单独报账的专项资金; 4、事业收入,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事业单位收到的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不含用于自筹基建部分)和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5、经营收入,即事业单位在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6、附属单位缴款收入,即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7、其他收入,即事业单位取得的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8、基本建设拨款收入,即国家投资于事业单位用于固定资产新建、改扩建工程的拨款。 法律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