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申请离职一个月后还不让离职 |
释义 | 提出辞职一个月公司不让走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定义 离职,是指职工离开原职务和原工作单位的劳动法律制度。 1、离职休养,离职入校学习进修,停薪留职,这种离职不终止劳动法律关系。 2、职工本人要求辞职被单位批准离职,被单位辞退离职、自动离职等,这种离职终止劳动法律关系。离职职工根据不同情况享受不同的待遇。 二、组织因素与离职 离职理论中组织因素与雇员的交互作用有待探讨。作者提出如下假设: 1、组织因素使个体出现两种态度。 积极的态度提高绩效,消极的态度诱发离职意愿。 态度的两种水平不同,结果变量不同 不仅大小不同。 2、离职是消极态度不断恶性循环的产物,这种累积效应与生态效应不可忽视。 3、组织的能动作用不仅表现在可以调节组织因素,还表现在影响个人因素。 4、组织的综合实力是影响离职的最关键因素。组织能否保证待遇( 含间接与内在报酬) 不低于市场价,能否保证雇员的可持续性发展。 三、个人因素与离职 1.个人因素通过“ 期望与价值”影响离职。 2. 期望与价值存在需求的方向和大小两个维度,可接受与不可接受两种水平, 当前与长远两种形式。 3. 离职发生在不可接受范围中。 离职过程极有可能发生在两种水平的界面上。 4.两种水平是动态的、不断变化的。 所以离职决策是动态与非确定性决策。 5.两种水平的动态变化不仅来自个人因素,还来自个人对市场的知觉变化。 知觉变化受可及信息影响,其中包括寻职行为信息。 寻职难易影响对劳力市场的知觉,进而影响期望与价值。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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