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诈骗报警警察会怎么处理
释义
    一、诈骗报警警察会如何处理:接受报案,记录笔录,登记证据材料,立案或不立案。
    二、诈骗案报案人撤销案件的条件:派出所认为非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犯罪嫌疑人被赦免或死亡等情形。
    三、诈骗的犯罪构成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客体要件和客观要件。
    法律分析
    一、诈骗报警警察会怎么处理
    诈骗报警警察的处理方式如下:
    1.对于报案的,应立即接受,询问报案人员或目击证人案件大致经过,以及案发现场等情况。
    2.做一个详细笔录(问答式),经核实无误后,签字确认。必要的时候,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3.对报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等应当登记,报案人签名确认,并妥善保管。
    4.接受案件的,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
    5.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二、诈骗案报案人去撤销案件可以吗
    诈骗案派出所立案后,报案人去撤销一般不可以的,只有在符合下列情形时,派出所才可以撤案:派出所不认为是犯罪的;诈骗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赦免的;或者死亡的等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诈骗的犯罪构成要件
    诈骗有以下四个犯罪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2.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3.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4.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结语
    警方在处理诈骗报警时,会认真接受报案并详细了解案情,记录证据并妥善保管。经过审查,如果认定存在犯罪事实且属于自己管辖范围,会立案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会不予立案。一旦诈骗案件立案,一般情况下报案人是不能撤销案件的,除非符合特定情形,如不认定为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犯罪嫌疑人被赦免或已死亡等。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客体要件和客观要件,其中欺诈手段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诈骗罪的刑罚根据数额的大小而有所不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5 1:2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