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盗窃与盗窃罪有何区别 |
释义 | 盗窃与盗窃罪在处罚上存在差异。 1、盗窃的处罚 《治安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2)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 (3)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 第三十四条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2)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3)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4)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2、盗窃罪的处罚 《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五条【盗窃罪】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盗窃多少钱才会构成盗窃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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