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农村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具体如下:
 1、集体土地有化符合社会主义本质要求,能够得到中国政治体制的支持,有利于国土综合整治,有利于土地管理和国家对农村经济的宏观调节,且符合农业生产规模化经营的要求;
 2、完善现行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落实农民的所有者权益是中国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的唯一出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第三百四十八条  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土地界址、面积等;
 (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
 (四)土地用途、规划条件;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
 (六)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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