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经授权的广播行为 |
释义 | 侵犯广播权行为及广播权特征与保护期限 侵犯广播权行为包括未经授权的广播、转播、录制与复制。广播权主体是作品著作权人,广播权客体是作品。广播权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50年,合作作品以最后一位作者死亡后50年为限。法人或组织作品享有职务作品的广播权保护期为50年,未发表作品不再保护。电影作品保护期为50年,未发表作品不再保护。 法律分析 一、侵犯广播权的行为有哪些 侵犯广播权的行为有: 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授权进行以下行为为侵权。 1.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2.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授权进行以上行为为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 (三)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不得影响、限制或者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二、广播权有什么特征 广播权的特征如下: 1.广播权主体是作品著作权人; 2.广播权客体是作品,主要是文字作品,戏剧作品、音乐作品等。我国有线装置、无线电波的管制决定了很少著作权人能直接行使广播权,著作权人往往只能通过授权许可广播电台等行使这项权利。 三、广播权保护的期限 广播权保护的期限: 1.公民的作品,其广播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广播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3.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广播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笫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结语 广播权的侵犯行为包括未经授权的广播、转播、录制和复制等。根据《著作权法》,广播电台、电视台享有禁止未经许可的转播、录制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权利,但不能影响他人行使著作权。广播权的特征是由作品著作权人行使,主要客体是文字、戏剧和音乐等作品。广播权的保护期根据不同情况而定,公民作品终身及死后50年,合作作品以最后死亡作者为准;法人或组织作品保护期为50年,未发表作品不再保护;电影作品保护期为50年,未发表作品不再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五十二条 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或者持有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物品和网络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三百六十五条 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四章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第四十七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 (三)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不得影响、限制或者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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