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县总工会有实权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 总工会不是政府的一个部门,是群众组织。但是它是参照公务员管理,职务级别与政府职务级别相当,所以在总工会工作的成员可以参与政府官员的提拔和任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的领导机关;其下有中国大陆31个省级总工会和多个全国性产业工会总会。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华全国总工会是"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之一,是免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的社会团体。 根据《工会法》,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工会职能:1988年10月召开的全总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工会要遵循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表达和维护职工群众利益的指导原则,履行以下社会职能: 1.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利益和民主权利。 2.吸引职工参加改革,努力完成经济与社会发展任务。 3.代表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参与企业、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 4.引导和教育职工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和文化技术素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二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四条 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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