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若阳台是公用阳台,则属于全体业主,和认同另有约定除外,若是房屋内阳台,则阳台归业主所有。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