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南京购房证明怎么开第一类:非本市户籍家庭确定买房资格后开具购房证明在全市十一区范围内无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南京累计缴纳1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2016年9月25日后在玄武、秦淮、建邺、鼓楼、栖霞、雨花台、江宁和浦口八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需到不动产档案馆(华侨路52号)开具《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证明》。其中,个人取得硕士学位、中级职称、高级技师及以上等专业技术资格的,不受此限,其他各类人才仍按照相关政策执行。第二类:本市户籍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需开具购房证明对本市户籍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购房开具《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证明》,以市不动产登记局发布的告示为准。即在全市十一区范围内无住房的本市户籍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2016年10月6日后在玄武、秦淮、建邺、鼓楼、栖霞、雨花台、江宁和浦口八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需要开具购房证明。第三类:本市户籍已经有2套房再买新房的根据规定,在全市十一区范围内已拥有2套以下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2016年9月25日后在玄武、秦淮、建邺、鼓楼、栖霞、雨花台、江宁和浦口八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需要开具购房证明。另外,对于在9月25日之后、10月6日之前已经签订认购协议,并上传到网上房地产的商品住房,买房人仍按宁政办发[2016]140号文相关规定执行。 法律客观: 《南京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