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江苏省公积金调整时间 |
释义 |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每年7月1日起至8月31日止。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于7月1日起执行。 一、调整内容 (一)机关、事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为12%;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上限为12%,下限为5%,新开户企业单位缴存比例可在5%-12%区间内确定,已开户企业单位仍按原缴存比例执行,同一单位必须执行同一缴存比例。 (二)每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口径:机关及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在职职工,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核定,包含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及按国家、省、市政府规定发放经人社、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项目,不包含住房提租补贴;事业单位在职职工,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核定。 包含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岗位津贴和生活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及按国家、省、市政府规定发放经人社、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项目,不包含住房提租补贴;企业及其他单位职工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 新的缴存基数一经确定,在一个缴存年度内不再调整。 江苏省直公积金提取材料 1、购买规划用途为住宅的商品房或45年(不含)产权以上的酒店式公寓: (1)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过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正本(或《商品房预售合同》副本及《不动产登记证明》); (2)首付款发票; (3)本人身份证(正反面); (4)本人公积金缴存银行所属银行卡(一类卡)。 (5)结婚证(购房人为提取人配偶时提供),非必须项。 2、购买二手房(含现售商品房、共有产权保障房): (1)《不动产权证书》; (2)《存量房买卖合同》(《商品房现售合同》、《存量房交易合同》、《共有产权保障房买卖合同》);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 (4)本人身份证(正反面); (5)本人公积金缴存银行所属银行卡(一类卡)。 (6)结婚证(购房人为提取人配偶时提供),非必须项。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