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样认定一罪和数罪? |
释义 | 同一行为人的多次举动是一罪还是数罪问题,即涉及罪数问题。一罪还是数罪判断标准:原则上以犯罪构成为标准,同时考虑刑法的特殊规定: (1)对几次相同的犯罪行为能否进行一次评价。如果得出肯定结论,原则上就以一罪论处。如对于几次走私相同物品的犯罪、几次实施的相同财产犯罪等,可以进行一次评价,即累计犯罪数额作为一罪论处。如果得出否定结论,则不能以一罪论处。如一次盗窃犯罪与一次诈骗犯罪,不能累计其犯罪数额作一罪处理。 (2)对一个犯罪行为的法律评价能否包含对另一犯罪行为的法律评价。如果得出肯定结论,原则上就以一罪论处。如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存在两个犯罪行为,一是盗窃行为,二是信用卡诈骗行为,但对其中的盗窃行为的法律评价能够包含对信用卡诈骗行为的法律评价,仅以盗窃罪一罪论处即可(参见《刑法》第196条第3款)。如果得出否定结论,则不能以一罪论处。例如,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然后骗取保险金的行为,仅评价为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罪,就不能包含对保险诈骗行为的法律评价,反之,仅评价为保险诈骗,就不能包含对杀人、伤害行为的评价,故应认定为数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3)是否只对一个法益造成侵害。如果得出肯定结论,原则上就以一罪论处。例如,前述盗窃他人财物后又毁坏的,由于实质上只侵犯了一个财产权,故以一罪论处。如果得出否定结论,则可能成立数罪(还要联系其他情况考虑)。 (4)行为是否具有持续性与连续性。如果得出肯定结论,原则上应以一罪论处;如果得出否定结论,就可能成立数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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