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事实婚姻能不能自动解除? |
释义 | 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可以自动解除事实婚姻关系,如果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应当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或者是诉讼解除;如果是实施以后的,由男女双方协商解除。 一、男女同居期间一方去世另一方有权继承遗产吗 如果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同居且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则同居期间一方死亡的,另一方有继承权死亡一方遗产的权利,因为这种情况按事实婚姻处理;如果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则一方死亡另一方没有继承权。 如果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双方同居的,则一方死亡另一方没有继承权,因为《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我国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双方不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自然相互没有继承权。 二、未婚同居,受法律保护么 未婚同居的关系不一定会受到法律保护。如果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同居但是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构成事实婚姻,那么双方的关系在没有领结婚证的情况下其同居关系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未婚同居的关系则不受保护。 三、同居4年是否算结婚 如果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双方同居的,则同居四年双方算结婚了,双方仍然是同居关系,只有办理了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才属于合法的婚姻关系; 如果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双方同居且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双方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但这种事实婚姻的认定并不考虑同居的年限。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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