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哪些情行属于自动投案 1、投案行为必须是发生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这是自动投案的时间规定。 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是指: (1)犯罪事实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之前; (2)犯罪事实已被司法机关发现,但犯罪分子本人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之前; (3)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以被司法机关发现,但司法机关尚未对犯罪分子采取讯问或强制措施之前; (4)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尚示被司法机关发现,仅因犯罪分子形迹可疑而被审查、教育主动交待的,也符合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的情形。 2、投案行为是犯罪分子的意志所决定的,这是自动投案是否成立的关键。 犯罪分子的意志所决定的,是指犯罪分子在前述的时间规定内,由犯罪分子自己的意志决定投案行为,他有以下几种表现: (1)真诚的认罪、悔罪、争取从宽处罚; (2)经家长、亲朋好友规劝而投案; (3)社会力量迫使其投案。 3、必须是向司法机关或者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这是投案自首的实质性条件。这里所指的司法机关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个人是指犯罪分子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其他有关负责人。 4、必须是自愿置于有关司法机关或者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待犯罪事实。 相关知识:犯罪人投案自首如何处罚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据此,对于自首的犯罪人应分不同情况区别处理: 1、犯罪以后自首的,无论罪行轻重,均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如果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犯罪以后自首的,只是“可以”从轻处罚,不是“应当”从轻处罚。 3、一人犯数罪时,犯罪人仅对其中部分犯罪自首的,自首的上述法律效果只适用于已自首的犯罪,对于没有自首的犯罪,不得以自首为由从轻处罚。 4、二人以上共同犯罪时,自首的法律效果只适用于自首的共犯人,不能适用于没有自首的其他共犯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