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户口改民族需要什么手续 |
释义 | 户主的身份证、户口本、民族成分的相关证明、个人申请书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本信息更正。 一、根据规定,民族已经市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确认的,公民可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核准变更。 二、凭本人或父母提出的书面申请报告、市级以上民族事务委员会证明、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逐级呈报,经市公安局社区警务指导处审批才可办理。 居民更改民族成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居民民族成分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 (2)居民民族成分,只能依据父母的民族成份确定。 (3)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分在满十八周岁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分。 (4)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分在十八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5)是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 (6)是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分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 孩子户口民族更改流程如下: 1、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由申请人到县(市、区)民族局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领取变更民族成份审批表,经单位人事部门或村委会(居委会) 和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加盖公 章,并送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初审; 2、各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负责对申请人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后作出初审意见,加盖公章,并报送市民委审核; 3、各市民委核实并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对符合变更条件的,转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 4、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必须逐级呈报地级市公安户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审批材料由派出所纳入户籍档案管理。未经市民委审核同意和市公安户政部门审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不得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手续。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 公安部门应当依据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第七条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 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 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 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 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 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 请变更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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