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保证人不得行使权利的情况如下: 1、债务人住所变更,债权人要求履行债务有重大困难的;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暂停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规定的权利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担保人的,担保人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份额承担担保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九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