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集团公司的设立: 第一、名称预先核准需提供的材料:1、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2、企业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3、母公司(核心企业)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出资证明;4、《指定(委托)书》。 第二、企业集团设立登记需提供的材料: 1、《企业集团登记注册书》;2、由集团全体成员签署的企业集团章程;3、企业集团成员提交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4、母公司(核心企业)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出资证明;5、《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他名称预先登记材料;6、《指定(委托)书》;7、参股企业及其他成员企业只提交加盖本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三、企业集团变更登记需提供的材料:1、《企业集团变更登记注册书》;2、《企业集团登记证》;3、《指定(委托)书》;4、变更下列事项的,还需要需提供的材料:变更企业集团名称: (1)依据企业集团章程规定作出的关于企业集团名称变更的决议;(2)企业集团《名称 (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 企业名称变更 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他名称预先登记材料。变更成员企业: (1)依据企业集团章程规定作出的变更成员企业的决议;(2)母公司(核心企业)对新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变更母公司(核心企业)名称: (1)加盖母公司(核心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母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加盖母公司(核心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四、企业集团注销登记需提供的材料:1、《企业集团注销登记注册书》;2、依据企业集团章程规定作出的注销决议;3、《企业集团登记证》;4、《指定(委托)书》。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