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是否存在针对过了工伤申请时限的弥补措施? |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当在二年内向用人单位申报工伤,并同时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工伤申请时限为二年。在时限内申请,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时限外申请,应当由用人单位协助申报,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处理。 然而,对于因特殊原因延误申请的职工,是否存在针对过了工伤申请时限的弥补措施,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五十二条:“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当在二年内向用人单位申报工伤,并同时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伤药品费、康复费和一次性伤残补助费、死亡补助金,自工伤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按照规定标准给予支付,逾期未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的,由用人单位指导申请并支付。”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停工留薪的,在规定期限内由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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