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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个人信息处理的限制
释义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1、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3、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4、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一、个人信息包含哪些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
    (一)取得个人的同意;
    (二)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
    (三)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
    (四)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
    (五)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
    (六)依照本法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个人信息法》其他有关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同意,但是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不需取得个人同意。
    二、个人隐私保护的基本原则
    (一)直接原则。直接原则是指个人信息原则上应该直接向本人收集。直接原则在OECD准则中称为“限制收集原则”。
    (二)目的明确原则。目的明确原则是指个人信息在收集时必须有明确的特定目的,禁止超出目的范围收集、处理和利用个人信息。
    (三)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是指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与利用一般应保持公开,本人有权知悉个人信息的收集与利用情况。
    (四)完整正确原则。完整正确原则是各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普遍遵循的原则,具体指个人信息应该遵从其特定目的,在特定目的范围内必须保持完整、正确、及时更新。
    (五)限制利用原则。限制利用原则是指个人信息在利用时应该严格限定在收集的目的范围内,不应作收集目的之外使用。
    (六)安全保护原则。安全保护原则是指个人信息应该处于安全的保护中,避免可能发生的个人信息的泄漏、意外灭失和不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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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15:3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