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用于帮助消除自然灾害、武装冲突或其他灾难性事件后果的进口物资。 (2)人道主义援助物资。 (3)进口商先前出口商品的复入境。 (4)在限定期内以原来形态复出境的临时进口物资(须交付担保押金)。 (5)由于投送错误退还出口商的货物。 (6)过境运输货物。 (7)驻吉外交代表机构、外交人员及其家属个人自用的物品。 (8)消费税商品。 (9)经吉政府批准的药品。 (10)经吉政府批准的教学用具(不涉及笔、练习本、文件夹等一般文具)。 (11)作为固定资产投资的技术设备。 (12)儿童食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