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仲裁调解的范围 |
释义 | 一、仲裁的相关规定 仲裁的不公开进行(自愿原则): (1)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2)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 (3)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 (4)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5)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 (提示)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6)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7)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仲裁调解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仲裁当事人在自愿协商、互谅互让基础上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制度。 拓展资料: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具体表现在: ①仲裁机构不属于行政机关; ②仲裁机构的设置以按地域设置为原则,相互独立,没有上下级之分,没有隶属关系。 ③仲裁委员会、仲裁协会与仲裁庭三者之间相互独立,仲裁庭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不受仲裁协会,仲裁委员会的干预; 法律依据:我国仲裁法第51条第1款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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