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满释放需要进行哪些手续? |
释义 |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刑期届满后,监狱、看守所应依法为其办理刑满释放手续。同时,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及时将撤销缓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罪犯送交监狱或看守所,并由监狱或公安机关负责收监执行。矫正期满时,司法所应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参加宣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违法行为将予以立案。 法律分析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刑期届满的,由监狱、看守所依法为其办理刑满释放手续。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罪犯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监狱管理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监狱应当立即赴羁押地将罪犯收监执行。 公安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由罪犯居住地看守所将罪犯收监执行。 第三十条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司法所应当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按照规定程序公开进行。 司法所应当针对社区矫正人员不同情况,通知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群众代表、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参加宣告。 宣告事项应当包括:宣读对社区矫正人员的鉴定意见;宣布社区矫正期限届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对判处管制的,宣布执行期满,解除管制;对宣告缓刑的,宣布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对裁定假释的,宣布考验期满,原判刑罚执行完毕。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社区矫正人员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同时抄送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违法报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2、人民法院和监狱管理机关以及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为徇私情、私利,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申请,违法裁定、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3、不具有报请、裁定或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情、私利,伪造有关材料,导致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被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4、其他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结语 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刑期届满的情况,监狱、看守所将依法为其办理刑满释放手续。同时,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及时将撤销缓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罪犯送交监狱或看守所,并由公安机关提供协助。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后,司法所将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其中包括宣读鉴定意见、宣布解除社区矫正、执行期满等事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将向社区矫正人员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通知决定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涉嫌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行为的情况,应予立案调查。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九章 执行刑罚 第四节 对又犯新罪罪犯的处理 第三百一十六条 被剥夺政治权利、管制、宣告缓刑和假释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对留看守所执行刑罚的罪犯,因犯新罪被撤销假释的,应当根据侦查、审判需要,由犯罪地看守所或者原执行看守所收监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一节 收监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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