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离婚手续的办理有两种渠道:协议离婚的,夫妻双方达成离婚合意的,并就 夫妻共同财产 、子女抚养、债务的处理进行协商一致,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在规定的期限届满后,夫妻双方可以到民政登记部门领取离婚证。诉讼离婚的,一方当事人要求离婚的,离婚协议未达成合意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离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的规定,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 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第一款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第一款、第二款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