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写错病历」的拒赔理由是否应该有更多的限制? |
释义 | 法律分析:目前我国法律对于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并无明确规定,但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然而,一些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在处理医疗事故赔偿时,常常采用「写错病历」的拒赔理由,这不仅严重损害了患者的利益,也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工作造成了不良影响。 法律依据: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事故处理机制,依法承担医疗事故的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险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医疗保险机构应当依据医疗事故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及时向参保人或者其近亲属支付医疗事故责任赔偿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尊重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同意权,正确、全面、及时地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告知患者的病情、治疗方案、预后等情况,并在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同意的前提下实施医疗活动; 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未履行告知义务或者虚假告知,致使患者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正确记录患者的病历,对于因「写错病历」导致的医疗事故,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保险公司在处理医疗事故赔偿时,不能简单地采用「写错病历」的拒赔理由,应该依据医疗事故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公正地进行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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