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失信被执行的正常期限是2年,如果出现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如果想提前撤销,那么需要满足以下的条件: 1、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 2、不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3、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 4、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满足条件的可以向法院递交申请,人民法院核实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应该删除信息。 一般已经失信的人员,如果想要解除失信的状态,那么就需要去履行法院裁判的所有义务或者是和申请执行人能够达成和解,最后由法院来宣布终止执行失信人员的判决,这样子才能够解除失信的状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