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失信人员不是不用还钱。 当事人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人员的,只是对当事人的信用进行惩戒,并不是消除当事人的还钱义务,当事人还是必须按照判决书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债务。当事人被列为失信人员的,在生活中会受到信用惩戒,并且人民法院也会采取强制执行的措施,积极查询当事人的财产,查到当事人有财产的,人民法院会立即采取强制执行的措施,强行让当事人还钱,当事人依法履行义务后,人民法院会在三日内删除失信信息,将当事人从失信人员中进行除名。当事人一直没有财产的,人民法院会裁定终结执行,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也会在三日内删除当事人的失信信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