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合同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
释义 | 1、《劳动法》赋予企业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比赋予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要小得多,立法上严格规定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权的条件,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但是,一些企业,特别是某些非公经济的企业,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不依法进行,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大比例的劳动者,在行使单方解除权时,说走马上就走,不按法律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前30日通知企业,给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或给正常生产经营带来了麻烦。究其原因主要是劳动者履约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 一、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意义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的积极意义在于: (一)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者地位。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一般也是以用人单位一方的格式合同为准,对于劳动者的限制多于权利。因此,劳动法从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规定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有力保护了劳动者行使权利的现实性和可能性。 (二)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 它有利于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实现最大价值。劳动者出于兴趣、爱好、专业,待遇等考虑,认定现有的单位和职业不适合于自己时,其工作积极性和效率就会受到很大的影响,也需要实现新的选择。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自由,就可以积极主动地调整资源的组合方式,为实现新的更优的组合提供了可能。 (三)在程序上限制了解除权的滥用,维护了合法的效力,保障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在赋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的同时,施加了提前告知的程序义务以限制解除权的行使,这样便兼顾了两个目标,即维护合同效力与维护合同自由。并且,一定程度上给用人单位足够的时间,以减少用人单位的损失。不至于用人单位因为劳动者的离开而严重影响自己的生产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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